除了股东之外,企业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已经不是新提法。19世纪的很多公司为员工建了很多特殊的住宅,它们认为住得舒服的员工工作起来要比居住条件差的员工更富有成效。20世纪初,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说:“公司是现代文明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我认为应该好好地对它们进行监督和管制,这样它们才能为整个社会的利益着想。”
他开始执行反垄断法,建立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安全和工作时间等法规。
1987年,阿德里安•卡德伯里(Adrian Cadbury)(是以其名字命名的巧克力公司的领导)在哈佛商务评论上写道:“经营公司的经理们经常面对道德和商业行为之间的冲突,这不是新问题,但是现在有所不同,在作决定以及道德评判时我们都考虑更广泛的重要利益。”随后人们的讨论集中在到底需要多少罗斯福总统所说的监督和管制以保证公司真正为广泛的社会利益着想。极端自由的营销商们说只要把他们的行为透明就能保证公司的行为是负责任的,然后,公司就会遵纪守法,对社会负责,也不需要任何强制性措施,因为这样做也符合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讲道德”化妆品公司英国美体小铺Body Shop的创始人安妮塔·罗迪克(Anita Roddick)曾说过:“讲道德买卖才能兴隆。”
在美国,商业服务监督局继续强调说,企业不讲道德要影响整个工商业的名声,不单纯影响单个的公司:“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会在消费者当中以及整个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影响的不仅仅是某个公司的形象,而是整个工商界。”
近期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环境。现在已不是简单的要求公司停止工厂的烟囱冒黑烟,而是扩大到要求他们控制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占有欲,比如,逐渐侵蚀巴西热带雨林,利用稀有动物皮毛等。对这类行为的有组织的敌视态度迫使公司改变。例如,供应商们非常害怕反毛皮游说组织的刻薄语言,不得不声称: “别搞错了,我们所有的皮毛都是假的”。
2.剥削。剥削工人,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剥削妇女,在发展中国家剥削儿童。人们有种感觉,全球化增强了跨国公司剥削贫穷及低收入人群的权利,与此同时,削弱了工会以及其他保护工会组织的影响。
3.行贿和腐败。腐败问题,尤其到底什么构成行贿(公司的慷慨盛情款待什么时候算是越轨?),对告发者给予什么保护措施(员工或其他内部汇报公司不法行为的人)。在这个问题上,由于强烈的文化因素很难分清。例如,在西方国家足以构成行贿罪的案子在中东一类地区可能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