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公司(West),产品开发人员虽然深谙法院判决,熟悉数千个判例,却没有汇整辩护状的经验。这些辩护状散落在无数的法院里,比判例更难追踪与整理。棘手的是判例的规模太大,每一项法院判决可能有数十份辩护状。特别小组至少必须负责找到、取得辩护状,找几个外部专家来帮忙,效果会比较好。更重要的是,整体而言,辩护状项目和公司产品开发团队里的工作关系并不一致。
产品开发小组约有五十位法律专家,同时进行数十个小型计划。一般的计划,是改进西法系统的数据库,只需要两、三人投入几周就够了。这个开发团队不分阶级,团队成员并不太需要仰赖彼此。不管是什么项目,产品开发人员最重要的工作关系,很可能是跨部门的,与信息科技部门的同仁合作。相对的,辩护状项目的规模大了许多,在项目巅峰期,共有三十人全职参与,产品开发人员必须以不熟悉的方式彼此合作。每个人都要在结构紧密的项目团队中,扮演某种专业的角色。要求产品开发人员在两种模式下同时运作,可能有害,也让所有参与者混淆。
所以,几乎整个项目开发任务,都由特别小组负责。不过,营销和销售工作指派给绩效引擎负责。营销和销售辩护状,与营销和销售西法系统大同小异,客户是同一批人,价值主张也很容易说明,这项任务可直接加进现有的营销与销售流程中,由相同的人,以相同的流程和速度负责推动。绩效引擎当中的营销与销售单位,可以兼顾双重任务,称这种单位的成员为「通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