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百科|12Reads

乙肝歧视

乙肝简介

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一种世界性疾病。发展中国家发病率高,据统计,全世界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携带者)超过2.8亿,中国约占9300万。多数无症状,其中1/3出现肝损害的临床表现。截止2008年中国有乙肝患者3000万。乙肝的特点为起病较缓,以亚临床型及慢性型较常见。无黄疸型HBsAg持续阳性者易慢性化。本病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进行传播。乙肝疫苗的应用是预防和控制乙型肝炎的根本措施。

传染途径

维权人士赴芬兰抗议诺基亚乙肝歧视2007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会联合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已公布,其中明确阐明,“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所以同事之间完全没有必要“谈乙肝变色”,尤其是注射了乙肝疫苗,产生保护性抗体的人就更安全。一同用餐绝不会造成感染。即使是HBV—DNA阳性的乙肝病人虽然唾液中含有病毒,但比血液中的病毒含量小得多,而且乙肝病毒是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的,也就是吃进去不会被传染,别说唾液中的少量病毒,就是志愿者接受口服大量乙肝病毒的试验,也无一例造成感染。

在血液、母婴、性三条传播途径中,主要是经血液传播,尤其是医源传播,如注射器、牙科器械、内窥镜、介入导管、手术器械、透析设备等应严格消毒或一次性使用。输血和血液制品要严格管理。医源性传播在中国乙肝传播途径中占40%。另外母婴传播约占40%以上,因此HBsAg阳性母亲的婴儿出生后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三次乙肝疫苗接种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显着提高母婴传播阻断率达90%以上。自2002年中国对所有新生儿的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国家计划免疫工作(免费接种)以来,成绩显着,疫苗接种率显着提高,新生儿乙肝病毒感染率明显下降,到2010年有望达到5岁以下儿童的HBsAg携带率降至1%以下的目标。

其他生活中的感染机会也是有血液暴露危险的行为:如文身、修脚、穿孔、刮脸、共用牙刷等等,包括性生活。这些行为均可造成伤口,乙肝病毒可以通过伤口进入血液而传播。

成年人感染乙肝病毒后,约95%的人能够依靠自身的免疫力将病毒清除掉,其中大部分感染后并无症状,为亚临床感染,只是在以后发现,自己并未接种乙肝疫苗,却产生了乙肝表面抗体,而一小部分人表现为急性乙型肝炎,也会很快彻底将病毒清除掉。只有约5%的成年人感染乙肝病毒后会发展为慢性乙肝。

源于无知

刘德华担任乙肝防治大使许多乙肝患者,一方面害怕周围的人知道自己患病,一方面又担心会传染给周围的人,所以既提心吊胆又有很重的精神压力,他们迫切希望自己“转阴”,回到健康人群中,但由于对乙肝这种疾病缺乏了解,又不愿公开看医生,就轻信广告,希望自己偷偷地治好病,结果往往上当受骗,枉费钱财和时间,甚至加重了病情。

无论病人的这种心态,还是社会上对乙肝歧视,根源都在于对乙型肝炎缺乏正确的认识与了解,尤其对其传染性和传播途径缺乏正确认识。可以说虚假广告为乙肝歧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们把乙肝描绘成洪水猛兽和妖魔瘟疫,沾不得碰不得,而且后果可怕。

宪法权利

刘德华担任乙肝防治大使 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到底什么是平等呢,一个简单的诠释是,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所以我们再问什么是歧视?所谓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

一个人被歧视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都无关。而歧视的意思就等于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力量。

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人群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乙肝人群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宪法的无奈

乙肝防治必读(修订版)中国没有宪法诉讼。换言之,在中国,如果有人认为某项法律、制度或者某一行为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人们无法提起关于违宪的诉讼。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个古老的法则告诉我们,如果一种权利仅仅是被规定在纸上,如果这些被规定的权利遭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有效救济,那么,这种权利无论被规定得多么详细,无论被抬高到什么地步,充其量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当宪法诉讼或者违宪审查机制在这个社会根本不存在的时候,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其落实的可能性也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在现实中,不仅安徽省,其他很多地方,甚至可以说是中国各地,实际上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怀有深深的恐惧,大多数人事部门是拒绝录用这些人的。如此说来,即便安徽的这场官司出现上述最好的结局,也只能惠及原告一个人。而在此之外,仍有千千万万的病毒携带者仍旧面临被歧视和被拒绝的局面。

行政诉讼只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其结果也只可能惠及特定诉讼中的特定人;而如果有宪法诉讼,那么,一旦裁决机构裁定某项制度的“违宪”成立,这项制度就会被宣布无效,此后的众多相关人员就不会再受这种制度的折磨了。惠及一人还是惠及大众,这就是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之一。

遗憾的是,尽管宪法被描述得那么高贵和至高无上,但由于没有宪法诉讼,宪法规定的那些美妙的东西,都只能远观而不可近触。即便有人认为某项制度违宪,也只能“曲线救国”,用行政诉讼或者其他类的诉讼来寻求可怜的救济。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诉人事局的官司,实际上刚刚开始揭开中国违宪现状的冰山一角。此前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正被猛烈抨击的劳动教养制度等,都由于没有宪法诉讼,而只能听凭你横行。

当宪法诉讼缺位,制度和制度制订者便可为所欲为。该对此保持警惕的,不止是法学家们,更应该是全体民众。

数据表示

HBV55.8%的雇用者表示不会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是在2007年中国就业歧视现状的问卷调查报告得出的数据。这说明很多普通人都对这些人抱有歧视观念,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状告芜湖市人事局,希望通过这场官司促进国家立法早日消除歧视。这是中国第一例乙肝歧视案,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

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歧视。这是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针对乙肝携带者生存状况作出的调查,发布在《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中。1.24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中国人口的10%,其中20%的携带者会出现不同的临床症状,在发病者中又有约20%的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肝硬化、腹水,甚至继发肝癌。

9300万人调查结果表明,中国仍然有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约9300万人,乙肝防治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

法律诉讼

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开审安徽青年张杰(化名)2003年从当地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2003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安徽省芜湖市乙肝歧视一案,在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张先著的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和被告代理律师芜湖市竞诚律师事务所的方明律师进行了近四个小时的激烈答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判。

保护隐私

张先著是第一个公开自己身份打这场官司的人2008年劳动部门已出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还未出台的新《体检机构管理办法》是否将乙肝5项列入常规体检,还没有定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虽然禁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是其法条的威慑力亟须加强,上限1000元的罚款尚不足以遏制用人单位违法冲动。再者,如果只禁止乙肝歧视,不禁止乙肝项目检查,那么乙肝歧视很容易继续变相存在。其实,背后的真正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体检表上的乙肝检查结论。

权衡乙肝检查在用工体检中的去留,这是反乙肝歧视所必需的又一制度跟进,不可轻视。对此,有的地方早已先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于2004年出台规定,禁止随意检测乙肝项目。但是,由于该规定刚性不足,未能有效执行。因此,值《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之际,卫生部门有必要明确其在反就业歧视中的责任,加强对体检受检人隐私的保护,使医疗体检机构成为反社会歧视的又一道防线。

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相关产品:

该词条对我有帮助 (0)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教材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