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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登记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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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从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在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分子是登记的失业人数,分母是从业的人数与登记失业人数之和。在城镇 城镇登记失业率

单位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中国政府决定,从2011年(十二五期间)开始,不再使用“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一指标,而采用“调查失业率”。

中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

登记失业率与领取失业救济与低保补助密切相关,统计登记失业率更多的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城镇无业者提供帮助,跟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能结合得更密切一些。

近年多次被指难以反映失业真实情况的登记失业率,有望在2011年被调查失业率取代,作为就业指标并予以公布。

指标来源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建立登记失业制度,当时由于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称为“待业登记”,所有的城镇无业者都必须首先到政府劳动部门去登记,处于等待期的劳动者即登记为“待业”。[2]

随着1994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政府不再统一分配和安置,企业和劳动者开始进行双向选择。于是,1994年将“待业登记”更名为“失业登记”。中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概念也由此开始。

计算公式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报告期内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与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 ×100%

期末从业人员+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应用状况

现状

城镇登记失业率

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济学家蔡昉提出目前的登记失业率存在局限性,应采取调查失业率。同时,他还建议发布劳动参与率、就业充足率等辅助性指标。

提交报告

对此,国务院在此次常委会上提交了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这份由国家发改委拟的报告承认,城镇登记失业率难以全面反映城镇失业状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报告透露,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拟在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从2011年(“十二五”起始年)起,采用城镇调查失业率作为就业指标并予以公布,同时发布劳动参与率等其他辅助指标。

即将废止

发改委表示,2005年,统计局研究建立了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开始进行每年两次的抽样调查和试算。而考虑到国家“十一五”规划仍采用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就业指标,加之劳动力调查制度尚需完善,将从“十二五”起始年采取调查失业率。

相关名词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非农业人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但不包括:(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

指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处于就业状态的人员总数。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和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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