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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募集公司

什么是社会募集公司

社会募集公司是指把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募集公司的特点

社会募集公司的特点是可增大公司的资本实力,但设立程序比较复杂,对公司的实力、经营状况都有严格的要求,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设立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设立的条件比定向募集公司和一般的社会募集公司都要严格得多,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波动、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社会募集公司财务公开的原因

1.社会募集公司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应该实行财务公开。作为社会募集公司,其最典型的特点就是代理性和产权的流动性。社会募集公司的代理性集中反映了公司的联合性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

作为公司,无论是从其发展历史来看,还是从“公司”一词的词意看,公司都具有联合的特性。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是原始的公司(如船舶共有、家族营业团体等),还是现代的公司(如现代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形成的。相对于其它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来说,公司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公司归根到底是资金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为了解决随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提出的资本集中的要求和资本归不同的主体所有的矛盾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这本身就决定了公司资本来源的多样比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出资,生产资料归独资企业主个人所有,生产成果也归独资企业主个人所有;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所有,生产经营成果归各合伙人共同分享(按合伙人的出资额或契约规定),一般说来,合伙人的数量非常有限。

公司的情况则与上述两类情况不同,公司(尤其是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募集公司)的股东数量可以有很多,在这众多的股东中,有个人股东,也有大学、政府以及其它一些组织机构(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及其它有关的金融机构等)和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作为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更为明显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性。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管理工作日益复杂。管理工作逐渐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一些小公司中,管理的全部职能往往是由企业主(所有者)兼任的,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在大、中型公司中,所有者和经营者、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股东不直接进行管理。所有权中对物的支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在这种发展的基础上的社会分工的高度发展而逐步地由对物的直接地、具体地支配,向观念地、抽象地、间接地支配转化,股东的所有权象征性地反映着这种所有权的抽象哇——股东只能作为一个整体,间接地,观念地、抽象地支配着公司的财产。

而承认,肯定公司这种虚拟人的法律人格的萍在,是上述转化的开端。会计师、律师,广告专家、销售专家等各方面的专家承担起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这些专家和经理往往都经过专门的训练,具有特殊的管理才能和技术,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为股东带来更多的利益。公司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形式,使两权的分离成为可能。在股份有限公司或社会募集公司中,可以由有关的专家来承担经营管理职能。就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关系而言,投资者一经投资入股,就成为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法人的成员,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虽然都是权利主体,但其一旦成为公司之后,公司法人自为权利主体,股东仅是其成员。股东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抽象地、观念地、间接地支配公司的财产。对一些股东人数众多、股权高度分散的社会募集公司而言,情况更是如此。社会募集公司还具有产权的流动性特点。一个投资者一旦购买了某个社会募集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那么,其股份一般不能兑回。同时,资本投入企业以后,多数是作为长期性资本投放于机器设备及有关设施等固定资产之中。因此,如果投资者的投资以企业收益的形式回收,需要很长时间。

另一方面,投资者则往往要求能够保证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收回投资,要求有相对短期内回收投资的保证。企业资本的固定化和回收周期的长期化与投资者所要求的投资短期回收保证形成尖锐的矛盾。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募集公司的股票应可以自由买卖,这样,股东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移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公司的产权。产权的流动性既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又消除了由于股票的不可兑回性给股东带来的各种不便。股东往往不希望其投资长期冻结,而希望能在需要的时候随时变现。产权的可转移性较好地解决了上述企业资本的固定化和回收周期的长期化与投资者所要求的投资短期回收保证的矛盾。社会募集公司的代理性特点决定了公司的管理者只是接受全体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事务。公司的管理者要使全体股东相信自己是无私地主持着公共事务,或要向全体股东证明自己是无私地主持着公共的事务,就必须要做到财务公开。社会募集公司的产权的流动性也要求社会募集公司必须实行财务公开,以便使股东能及时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必要时为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时地转让自己的股份或及时地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管理当局的失职、失误、违法或违章行为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也能使其他局外人及时地了解公司的情况,以及时地作出是否购买某公司股票的决策。

2.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具有而且必须履行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但也拥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且必须得到保障的权利。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了股东的义务。如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以后股东不得退股,等等。同时,又规定了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如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依该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按其股份取得股利;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等等。股东的上述权利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表明了财务公开是股东对社会募集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要在股东会上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公司的年度预决算报告、有关的会计报表等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股东还要在股东会上就公司股本的增减、股份认购范围的扩大或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公司发行债券、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如果设了监事会的话)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变更(如合并、分立)、公司的终止和清算等重要事项作出决定。股东在股东会上要就上述各事项作出决定,就意味着股东必须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公开是股东在股东会上作出正确决定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也就是说,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要对上述事项作出恰当的决议,有效、正确地行使职权,财务公开是一项极重要的前提条件。

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公司的管理当局必须如实地向全体股东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不得欺骗股东。否则就是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社会募集公司实行财务公开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随着对资金需求量的变动和生产经营的需要,通常都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或其它举债形式筹集一部分资金,从而形成企业的债权人权益资产。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己所贷出资金的安全,确保有回收资金的可能,也要求了解社会募集公司的财务状况。

3.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沟通公司与股东、潜在的投资者和其他局外人的联系。由于社会募集公司具有产权流动性的特点,社会募集公司的许多优点也要从产权流动中才能得以实现和体现。公司的产权处于不断地流动之中,产权流动的过程也就是潜在的投资者成为公司新股东的过程。社会募集公司要能吸引住原有的股东,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新的股东,并能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现实的债权人,贷给公司款项,或能保持公司债权人的信心,就有必要及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信息向股东、潜在的投资者、政府和其他局外人公开,用财务公开来作为沟通公司与股东、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其他局外人联系的一条有效途径,以使他们保持对公司的信心,及时地下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社会募集公司的财务公开也是树立公司形象的有效途径之一。财务公开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公司向股东、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政府以及其他局外人进行宣传、树立或确立公司形象的过程,也是公司整个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公开,公司可以向股东、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政府以及其他局外人全面而又重点突出地介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让他们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确立、巩固社会公众对本公司的信心。即使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不太理想,也应实事求是地向公众公开,并同时说明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佳的主要原因,对公司未来的前景作出稳健的、有客观依据的预测和介绍。

4.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社会募集公司的监督,强化公司的自律。由于社会募集公司的股票是要上市流通的,且企业规模往往比较大,股东的人数众多,还有许多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或潜在的债权人。所以,社会募集公司经营得好坏?其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状况,直接关系到与公司有关的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正因为如此,对社会募集公司从设立、经营过程到变更、终止、清算等过程,都应该实行严格的监管,以保护公众的利益。这种监管可能由政府机构、社会公共机构来具体执行,更可以是来自公众的直接监督。无论是来自哪一方面的监管或者监督,真实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对公司进行有效地监曹和监督的一个基础性条件。

如果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不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或没能了解到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种监督和监管就无从谈起。对于社会募集公司来说,来自公众的监督构成了公司管理当局自律或自我约束、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强大压力。当股东了解到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时,可以尽快地抛售自己所拥有的股票,当众多的股东都抛售自己所拥有某社会募集公司的股票,而潜在的投资者又不愿意吃进该公司的股票时,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下跌,从而影响该公司的声誉,有损于该公司的形象;当该公司的债权人了解到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时,就可能会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不愿让到期贷款延期偿还,原债权人或潜在的债权人可能不再愿意给予公司新的贷款。如果公司的管理当局有舞弊行为,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更有权对有关人士进行起诉,股东可以进一步了解、查阅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罢免或处罚有关人士。当一个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于经营效率低下或有舞弊行为而被免职,那么,他以后在经理人员市场上必然会失去其竞争力,个人的社会信誉必然会大受损害。因此,社会募集公司的财务公开又有利于公司管理当局自律或自我约束。

5.社会募集公司实行财务公开是国际惯例。社会募集公司的财务公开并不是由谁一时心血来潮而提出来的,也不是由淮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而是在社会募集公司的长期实践与发展中,通过人们不断地总结经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而提出来的。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对社会募集公司的财务公开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奥地利的公司法规定,每一财政年度底,董事会必须准备年度帐目。年度帐目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董事报告。董事会应该将这些文件提交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年度帐目必须符合正常财务工作的惯例,即必须清楚明了,陈述有序,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股东大会结束后,董事会应将年度帐目、董事报告和审计证明提交注册登记员存档。整个帐目和审计证明应在公报和公司报刊上公告。公告中必须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每一成员的姓名。

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姓名应单独列明。比利时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批准年度帐目后,必须将该帐目提交商事法庭的书记员备案。之后,书记员将该帐目副本提交比利时国家银行,以便银行在任何公众成员提出要求时,以邮寄或其它方式向其提供该帐目的副本并向收件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可以这样认为,实行财务公开,是社会募集公司的共性之一。在我国推行股份制的过程中,当然应该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制,包括社会募集公司。但是,坚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决不是要抛弃股份制或社会募集公司的共性。这种共性往往是人们在对股份制或社会募集公司的长期实践中,从千万次教训中所创造、总结出来的。要在我国发展股份制,也必须坚持财务公开和社会募集公司的其它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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